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司機在肇事后駕車逃逸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亦可免賠??墒?,今日,河南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一起同樣案件,司機肇事后雖然逃逸,但未造成損失擴大,雖然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上有該免賠條款,但保險公司提供不出已向客戶交付了該保險合同并對免責條款做到了詳細的提示義務,遂作出:“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襄州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令該公司賠付受害人家屬小艾、焦隨山、焦金山750064.76元,并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2380.65元的終審判決?!?/p>
保險合同有“毛病”
2021年1月17日20時20分,湖北省棗陽市司機李玉俊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錫海207國道1720公里河南省鄧州市龍堰大橋北邊外,與家住河南省方城縣的行人焦書明相碰撞,致使車輛受損,焦書明當場死亡,造成了交通事故。肇事后,李玉俊駕車逃逸。該次事故經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李玉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焦書明無責任”。李玉俊駕駛的事故車輛登記在尤銳名下,李玉俊與尤銳系夫妻關系,該車在湖北省棗陽東順汽車公司分期付款而購買,由該公司在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10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因湖北有特大疫情原因,保險延保一個月,即至2021年2月4日,保險公司認可,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親屬小艾、焦隨山、焦金山找平安財險襄州公司理賠,該公司稱,依據保險合同,司機肇事逃逸,公司不予理賠。投保的棗陽東順汽車公司稱,他們投保時只交了保費,保險公司說隨后給保險合同,后一直沒有給,平安財險襄州公司不干,拿出了投保合同,棗陽東順汽車公司不認可,車主萬銳亦不認可,并否認在投保合同上簽字。無奈,經尤銳申請,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對投保人聲明方格內的字跡是否是尤銳所寫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檢材中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書寫筆跡與現在樣本中尤銳的書寫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就是說,保險合同未經投保人簽字。
一審判不賠不行
為此,2021年5月10日,死者親屬小艾、焦隨山、焦金山在河南鄧州誠信法律服務所律師武永棟的法律幫助下,一紙訴狀將平安財險襄州公司、司機李玉俊、車主尤銳一并告到了鄧州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三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58890.46元。
2021年8月3日,一審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大隊處理認定,李玉俊駕駛機動車與行人焦書明相碰撞,致焦書明死亡事實清楚,故對小艾、焦隨山、焦金山的合理訴求,予以支持。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玉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焦書明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予以確認。李玉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對小艾、焦隨山、焦金山的損失應由李玉俊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李玉俊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替代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平安財險襄州公司辯稱,司機李玉俊逃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免賠。法庭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免賠評判下: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保險人即應履行賠償義務,事故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生后,不溯及以前。李玉俊逃逸未造成損失擴大,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賠償義務。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提供的是投保單系格式保險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棗陽東順汽車公司為投保人,其作為從事運輸行業的商事主體,理性能力高于一般自然人,且投保行為較為頻繁,在其作為投保人的情況下,可適當減輕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但同樣應先審查保險公司是否向該公司實際交付保險合同及免責條款。案涉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書上僅加蓋該公司公章,無經辦人簽名,保險公司也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向何人交付了保險合同及免責條款、以何種方式履行了提示義務,且棗陽東順汽車公司不認可收到保險合同及免責條款,另外,尤銳作為車主,其不是投保人,其在投保人欄目雖簽了名字,其也不認可收到保險合同條款和免責條款,經鑒定,投保人聲明方格中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字跡也不是尤銳所,故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張免責,不予支持。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應對小艾、焦隨山、焦金山的損失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損失核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660256.46元;2.喪葬費35675.5元;3.處理喪葬事宜費用4132.8元;4.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750064.76元,判決:“平安財險襄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付原告小艾、焦隨山、焦金山750064.76元。案件受理費11390元,減半收取計5695元,鑒定費2880元,共計8575元,由小艾、焦隨山、焦金山承擔66元,由李玉俊承擔5629元,由平安財險司襄州支公司承擔2880元?!?/p>
上訴二審被駁回
2021年8月15日,一審判決下發后,平安財險襄州公司王佳歡總經理不服,委托律師上訴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依據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李玉俊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其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法律的規定不屬于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范疇,我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同樣不屬于我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范疇。3.一審法院以我公司在投保時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判令我司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我公司已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已書面確認收到了保險合同條款和免責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已繳納了保險費,且已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并承認了簽字蓋章的真實性,投保人聲明方格中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不論是由誰所填寫的,均應當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認可已收到保險合同條款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生效,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上訴費由各被上訴人負擔。
李玉俊、尤銳辯稱,答辯人李玉俊交通事故逃逸,其涉嫌的犯罪,已由司法機關在依法進行處理。關于本案民事賠償部分,應當按民事法律規定來處理,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處理。因平安財險襄州公司在本案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提交保險條款,更不能證明其對免責條款作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當然不產生效力,一審法院判決完全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今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上述規定作為每一名機動車駕駛人在取得駕駛資格時已經知曉,其亦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李玉俊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李玉俊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逃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而平安財險襄州公司已將該條款作為免責事由,故判斷平安財險襄州公司免責抗辯是否成立,主要依據其是否對上述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結合本案證據,難以認定平安財險襄州公司已就上述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義務,理由如下:其一、從證據角度分析,從舉證責任分配角度分析,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應對投保人已盡到提示義務負舉證責任,而提示義務的前提是投保人須客觀收到保險條款,如投保人未收到保險條款,提示義務無從談起,而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本身即是格式條款,缺乏證明力,且投保人棗陽東順汽車公司不認可收到保險合同及免責條款,在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未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送達回執等證據證實其已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就免責條款已履行提示義務的情況下,應承擔不利后果;其二、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提出投保人已交納保費,應視為對合同追認的抗辯理由,因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解決的代簽字追認問題僅是解決合同效力問題,并不涉及保險人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這一事實問題,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抗辯并不成立;其三、雖然保險單中重要提示載明“收到本保險單、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立即通知保險人采取批單更改,其他方式無效?!钡桓侗kU條款系保險人的主動義務,不應讓投保人承擔保險人未交付保險條款的不利后果,否則有違公平與最大誠信原則。綜上,李玉俊的逃逸行為雖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平安財險襄州公司對于上述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并不能因此免除,在平安財險襄州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險單并履行了提示義務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的保險理賠責任不能夠因該條款而免除,為此,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依法不予支持。為避免社會大眾對逃逸的法律后果產生錯誤認識,中院在此需要著重強調,逃逸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由于交強險的社會公益屬性及強制性,故不能免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責任。但商業三者險與交強險有所區別,商業三者險屬于投保人自愿購買的責任保險,雖然客觀上也有及時填補受害人損失的作用,但其設立目的是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負擔,而非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本案中,李玉俊的逃逸行為屬于商業三者險的免賠情形,平安財險襄州公司之所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亦需承擔賠償責任,系其在承保時,未按照規定對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導致其依據免賠條款進行抗辯時舉證不能。為此,平安財險襄州公司上訴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并明確判令二審案件受理費9500.65元,由平安財險襄州公司負擔。
(倪申 張琴 通訊員 曾慶朝 文鵬 尹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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